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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藏品被扣押,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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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这些法律纠纷时间跨度达十多年甚至二十余年,但放在当下,仍然值得人们深思。

  十多年前被执法机关扣押的收藏品,多年后索要时却被告知物品遗失;有人拿到返还品时,却发现已被调包。近来,媒体曝光了多起相关的法律纠纷。在此,中国商报记者邀请了法律界人士,从法律的角度为广大收藏者答疑解惑。

  【近期案例】

  案例一:1989年7月,孙建龙到珠海出差,在宾馆内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警察以“涉嫌走私”为名控制,随身物品被以同样名义扣押。他提供的扣押物品收条复印件显示,扣押物品内有李苦禅挂式水墨画一幅和吴昌硕挂式《梅花》水墨画一幅。3天后,因警方认定孙不构成犯罪,孙建龙被释放。然而事后当地警方并未归还这两幅画作,其索要多年无果。近日此事经媒体曝光,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在回应中称曾给孙建龙以书面答复:此二幅画为赝品,查找工作仍在进行。但画作由于历史交接原因丢失,证明两幅画为赝品的鉴定材料现已缺失。

  案例二:1993年12月,河北人张家瑞因涉嫌挪用公款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家中所藏6幅范曾画作和2幅黄绮书法被检方查扣,并有搜查人员签名。事后检方证实该批画作与案件无关,但张家瑞连续追讨了12年,至今仍未追回原画。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因当时办案不规范原因,其中4幅画作已经流失,仅有2幅在档案室留存。近日,张家瑞将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退还6幅范曾画作,或赔偿5400万元折价款。该案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案例三:1996年4月,河南人申德林到吉林省洮南市出差,他随身携带银元、古币想与当地收藏爱好者交流。当地工商局接到举报后,以投机倒把为由将申德林带回调查,并将银元、古币全部没收。申德林随后将工商局告上法院,最终获得胜诉,工商局须返还扣押的物品。然而,在退还被扣押物品时,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不知去向,工商局表示愿意赔偿,但这两枚被申德林称为价值不菲的纪念币到底该赔多少钱成了“无解的难题”。

  【律师说法】

  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时间间隔长。短则十几年,长则20多年,这中间涉及到《文物法》的修订问题,法律的变化对这些案件有何影响?

  刘玥(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律是时代的产物,每个时代法律的调整行为都有不同,看一个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必须要看他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从这几个案例目前公开的信息资料来看,当年相关执法单位的行为的确存有不恰当、不合法之处。存在违规扣押,扣押程序及手续混乱、不规范,保管失当等情形。

  执法机关执法,虽然有权暂扣、查封相关物证,但必须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手续并出具扣押收据或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尤其重要的是扣押、查封完毕后,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将原物归还当事人。

  柯于河(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首先,案例中的办案机关均已查明相关藏品(物品)不涉案,他们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拥有相关藏品的违法性,此种情况下,应予以及时发还相应藏品;其次,办案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拥有相应藏品的行为违法,在没有合法理由扣押相关藏品的情况下,却仍予以扣押或部分扣押,甚至掉包、遗失,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以上藏品均为重要文物(案例一中办案机关虽然认为相应文物为赝品,但没有证据证明),即便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以当时的文物法规定,是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但相关的办案机关并没有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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