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玉洁:爱欲经验的悖论史
来源:中国书画网 作者:网络
在古典的文化体系中,爱欲所涉及的问题是欲望本体以及欲望本体的文化建构。这里所说的欲望本体,是指的生命本能。由生命本能建构的爱欲文明史,却充满了曲折的文化历程。
弗洛伊德认为,人的历史就是被压抑的历史。文化不仅压制了人的社会生存,也压制了生物生存;不仅压制了人的一般方面,还压制了人的本能结构。(1)
在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那里,人的本能结构是二元的,即生命本能与死亡本能。而生命本能就包含着性欲本能与生存本能。弗洛伊德认为,人首先是一种存在,那么与人的本质存在原则相一致的是生命本能。弗洛伊德把生命本能看作是爱欲。作为爱欲的生命本能强烈的主体意识,来自于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中的本我。弗洛伊德把人的心理结构分成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本我包含了生命的原始本能与欲望,核心是性欲本能;自我代表着理性与判断,既要满足本我,又要符合“现实”, 调节二者的关系是自我的核心;超我不仅限制本我,并且与本我对立。父母的影响是超我的核心。弗洛伊德把本我、自我和超我看成心理结构中的无意识和有意识。本我代表着无意识,生产着快乐原则,自我与超我代表着有意识,生产着现实原则。在弗洛伊德看来,围绕着自然环境与人类环境发生的冲突不断地在修正着快乐原则,而修正的媒介方式是现实原则。因为,人类文明活动生产的现实原则,离本能结构的快乐原则相去甚远。弗洛伊德认为,快乐原则与现实原则的冲突,就是爱欲与文明的冲突。按照弗洛伊德生命本能来自本我的说法,性欲在本能结构中一直占统治地位。(2)因此,在弗洛伊德压抑性的文明观中,对个体生命的性欲本能压抑生存的现实原则,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弗洛伊德认为:
最早的人类集体是由一个人对所有其他人的强行统治而建立并维持的。曾几何时,人这个属的生命受到过统治的组织。成功地统治者其他人的人就是父亲,他占有了他所渴望的女人并与其生儿育女。(3)
弗洛伊德在这里提到到了统治者身份为父亲。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中,有一个原始父亲的概念,他成为第一个家长制的统治者的象征。使“原始的家长制专制便成为有效的秩序”。(4)这种有效的秩序,在弗洛伊德看来,就是由所谓性爱者与性爱对象的本能欲望形成的伦理共同体,并由他们建立起了生命本能的压抑性的文明史。其中包括带有宗教色彩的淫游婚(供奉神庙的未婚女子以赎买贞操权的赎罪方式),以及对偶制家庭(群婚制度)、专偶制家庭(建立在丈夫统治上的婚姻制度)等等。正像德国思想家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到的社会文明的演绎过程,恰恰是从淫游婚到对偶制家庭、专偶制家庭建立的过程。与之相对应的是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在以婚姻形式的家庭的变更中,作为统治者的原始父亲诞生了。并由原始父亲发展为父权与夫权为一体的家长制专制主义,使得生命本能中的性欲本能,最终成为了服从一夫一妻生育目标的工具。如弗洛伊德所说的:
目标受到控制的爱在原初时候也具有肉欲的特征。单纯性的肉欲之爱与目标受到控制的爱相互陌生的人们建立了新的关系,其中以肉欲之爱的生殖功能为基础建立了众多的家庭……。(5)
显然,目标受到肉欲与生殖控制的爱,并不是性本能的快乐原则。在弗洛伊的看来,生命本能受到控制的现实原则的发生,是作为统治者的原始父亲,建立了以生殖为目的父权与夫权为一体的家长制专制。它不仅使生命本能中的性欲本能受到了压抑,而且使生命本能中的生存本能也遭到了异化。如何改善性本能的生命环境,使之成为非压抑性的本能秩序,则显得十分重要。换句话说,性本能与变化了的生存条件和社会条件形成的爱欲关系,是生产爱欲文明的基础。在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看来:
爱欲是性欲本身意义的扩大,是性欲量的扩大与质的提高。(6)
弗洛伊德的这段话似乎说明,爱欲来自于性欲,但是不等同于性欲。如果说性欲的本能还只是局限在生命的生物领域,那么爱欲试图冲破生命的生物性的本能,把生命的社会意义看成是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基础。那么生命的社会意义为什么来自爱欲而不是性欲呢?因为爱欲发生在文化对性欲的改善中,使爱欲成为一种人格平等的情感建构方式。马尔库塞认为:
把它从限于生殖器至上的性欲改造中成对整个人格的爱欲化。这是力比多(性动力)的扩展,而不是暴炸。这种向私人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扩展,沟通了由压抑性的现实原则在这两方面之间造成的鸿沟。(7)
马尔库塞的人格的爱欲化,把人性的生物机制扩展为一种文化的机制,即力比多的文化机制。如果我们把人格看成是文化最后的积淀,那么,人格的爱欲化就是力比多的文化机制生产的结果。古希腊人把人格的爱欲化称为爱情。这种爱情导致着古希腊人有了自己的爱欲的双重社会实践。按照福柯的话说:
一个希腊人能够同时或依次爱一个男童或一个女孩,一个已婚的男人能够有自己“所爱的男童”,以及在爱过“男童的”青春年华之后又去追求女人是社会的时尚。(8)
成年男人与男童的建立起来的爱情关系上,来自于古希腊的神话观与哲学观。在古希腊的神话中,有三种人:男人、女人和雌雄同体人。男人的一半仍是男人,女人的一般仍是女人,而雌雄同体人则是半男半女。如果每个人要想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必须寻找自己的另一半。男男的结合、女女的结合或者男人与女人的结合,都会让自己找到一个合法的身份,有一个人格爱欲化的情感的真实。古希腊的神话中的三种人,它不仅给古代称为的同性恋身份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证据,同时也给异性恋的生产提供了机会。然而古希腊的哲人柏拉图更推崇成年男人与少年男子的结合。这种观点符合古希腊哲学的灵肉观:一个人寻找他的另一半是他的灵魂。柏拉图说:
我们每个人都是人的一半,是一种合起来才成为全体的东西。所以每个人都 经常在寻找自己的另一半。……那些由剖开男人而造成的男人,从少年时期还都是原始男人的一部分,爱和男人做伴,和他睡在一起,乃至互相拥抱为乐事。他们在少年男子当中是最优秀的,因为具有最强烈的男性。(9)
古希腊男子的“娈童”现象多发生在师生之间。作为哲人同时也是导师的柏拉图,与自己的学生发生的同性恋的关系,通过自己的身体实践,试图建立一种真理的言说方式。在福柯看来:
柏拉图是通过从被爱个体的问题转到对爱情本质的探讨,来解决快感对象的的苦难的;这就是把爱情关系塑造成一种与真理的关系,进而把这种关系一分为二,把它们纳入被爱者与求爱者之中,并且颠倒年轻人的角色,以便让他爱上通晓真理的导师。……柏拉图的性爱论引入了真理的问题,把它作为爱情关系中的根本问题。……个体在另一个人身上寻找的,不是他自己的另一半,而是与他的灵魂结合在一起的真理。(10)
从某种意义上讲,古希腊的神话学是古希腊的哲学发生的基础。古希腊哲学中的灵肉悖论说,让古希腊哲人确信,他们要找的男童代表着灵魂和真理。一个成年男人与男童的结合,就是与自己的灵魂结合,与真理结合。以至于古希腊称少年称为爱人,把与少年建立恋爱关系的成年男人称为情人。古希腊人认为男同性恋的情感关系可以称为爱情的关系,而这种爱情的关系代表着灵魂的关系与真理的关系,肉体不过是一种媒介方式。所以,在古希腊时期的哲人眼中,一个男童,既是成年男人的性欲对象,同时也是爱欲的对象。与男童肉体的结合,被视为与真理发生关系。那么真理是什么?真理是被建构的话语权力?福柯认为:
权力关系在生产真理的话语的时候,执行了什么样的权力规则?或者什么样的权力形态倾向于产生在我们社会具备潜在效应的真理话语?我们受权力对真理的生产支配,如果不是通过对真理的生产,我们就不能实施权力。(11)
显然,真理的生产来自于权力。这种权力把男童看成是自己的灵魂,看成是真理的言说方式。于是权力与真理的关系成为了古希腊的哲人性道德生产的基础。并由这种性道德建立起来的爱情观。把性爱、真理和传授知识看成是古希腊哲人的爱情观,完成了关于爱情为爱欲人格化的真理意义的命题。如果说古希腊哲人的男同性恋是爱欲人格化的一种性实践,那么在古希腊人那里,异性恋性契约下的婚姻关系是否也也具有了爱欲的人格化特征?在福柯看来:
婚姻关系就带有原始不对等的特点——男人是替自己做主的,而女方则是由她的家庭为她做主的——和双重目的(家政和孩子)的特点。(12)
古希腊的人把婚姻关系列入家政学的范畴。这就意味着异性恋性契约下的婚姻关系成为了履行某种义务的伦理共同体。但是,结为伦理共同体的夫妻,是否具备了爱欲的人格化特征?当古希腊把男同性恋之间的平等关系看成是爱情时,就已经具备了爱欲的人格化特征。福柯在对古希腊婚姻家庭研究中指出了夫妻之间的不对等的关系。在古希腊哲人的亚里士多德的家政学中,一个城邦制的家庭有三种统治模式。即主人对奴隶的统治、丈夫对妻子的统治和父亲对子女的统治。这就是福柯所说的不对等的婚姻中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亚里士多德有一个生物性的政治逻辑,即:
雄性比雌性更高贵,所以,雄性统治,雌性被统治。(13)
实际上婚姻关系中出现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是人格的不平等。按照亚里士多德逻辑来讲,如果生物性别决定了古希腊的婚姻关系的不对等是合理的,那么夫妻之间就不存在关于爱欲的人格化的命题。当婚姻关系纳入家政学的范畴,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就变成了履行某种义务的角色代言人。作为妻子的通过婚姻形式不仅完成传宗接代的角色任务,还有家庭财产管理员的角色任务;作为丈夫的则是通过婚姻形式不仅成为家庭的统治者,而且成为延续家族的人丁兴旺的主要角色。正像古希腊人称婚姻关系是伦理的共同体,而这种伦理的共同体的角色定位,符合亚里士多德生物性的政治逻辑。即丈夫是家庭的统治者,妻子是家庭的被统治者。在古希腊人看来,作为伦理共同体的家庭道德操守十分重要,但是它只是针对家庭成员中的妻子,而丈夫不必为家庭的伦理共同体的道德守节。正如福柯所说的:
已婚的男人只是被禁止重婚;对于他来说,任何性关系都不会因为他所承担了婚姻关系而被禁止;他可以与别的女人发生关系,嫖妓和男童相好。……一个男人的婚姻不会约束他的性生活。(14)
而已婚的女人处境则与自己的丈夫有很大的不同。作为妻子与婚姻以外的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则被判处通奸罪,并遭到法律的制裁。婚姻关系中的男女不平等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被古希腊人称为婚姻关系的伦理共同体,生产了两个概念的伦理守节的假说,由于禁止重婚,作丈夫的为统治伦理守节;由于结婚的女子禁止婚外情,作妻子的为道德伦理守节。所以,一个关于古希腊异性恋契约下的婚姻制度,与人格爱欲化的爱情命题无关。
被称为中国国学大师的辜鸿铭,极力鼓吹中国古典社会的纳妾制是人格的爱欲化。辜鸿铭有两个理由:
一是在中国的古典家庭中,作妻子的那种无我、那种责任感、那种甘于牺牲的精神,可以允许有侍女或者去纳妾;一是中国古典社会的纳妾风俗来自达官贵人,他们不仅为已纳为妾的女子提供了住宿,而且为其生计负责。(15)
在辜鸿铭的眼里,中国古典社会的纳妾风俗是婚姻制度中的一个补充,在默认了纳妾的各方之间,无论是作妻子的还是做丈夫的,似乎都表现出了一种所谓的爱欲化的人格的魅力。中国古典社会针对女性的“三从”,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社会伦理,与所谓女德、女言、女容和女工的“四德”的社会伦理,成为女性的政治人格建立的机制。但是这种政治人格的建立只是一个男权社会文化认同的结果。辜鸿铭十分推崇这种针对女性强迫性的政治人格的机制,并由此提出了中国女性的无我教论。辜鸿铭认为中国女性的无我精神,不仅认可了男权文化的纳妾制度,而且也使得纳妾制度变得十分道德。当然这种道德是辜鸿铭所说的来自作丈夫的给予纳妾生活与生命的保障。由此可见,辜鸿铭的人格爱欲化也只是维护中国古典社会封建社会伦理的一种男权话语方式。辜鸿铭的人格爱欲化在本质上与古希腊的婚姻制度中男女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没有什么不同。尽管古希腊出现了男同性恋的爱情生活,并且被视为人格的爱欲化的典范。它是关于性爱、真理和传授知识三位一体的古希腊哲人的爱情观。就像爱欲本身涉及的是欲望的本体与欲望本体的文化建构问题。其中,异性恋性契约中两性不平等的婚姻与纳妾的制度化与法律化,成为了社会规范的伦理道德,这种值得可疑的伦理道德的建构,也被男权话语视人格的爱欲化。因此,爱欲文化维度的广泛性也意味着它的丰富性与复杂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古典的爱欲文明史,也是爱欲经验的悖论史。
作者:佟玉洁 来源:艺术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