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博物馆条例
来源:中国书画网 作者:刘双舟 编辑:老秋
国务院于2015月3月2日公布了《博物馆条例》,该条例将于3月20日起施行。从法律渊源角度划分,《博物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目前我国专门规范博物馆业的第一个全国性的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博物馆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制度,本文拟就此进行简要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博物馆条例》
首先,制定《博物馆条例》是博物馆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博物馆业发展非常迅速,尤其是民营博物馆的发展,得到社会各界支持,在短时期内数量猛增。截至2013年底,全国博物馆总数已经达到4165家,其中非国有博物馆811家,占比19.5%。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加上利益驱动,博物馆发展中产生诸多问题,比如以博物馆名义违法买卖土地、集资诈骗、非法交易文物等等,这些乱象亟待法律规范。其次,制定《博物馆条例》是我国居民文化消费不断提高的需要。文化消费是居民在教育学习、享受艺术、休闲娱乐等活动中为获得知识、艺术熏陶、精神享受与满足而实施的消费行为,作为文化产业链上的终端环节,文化消费既是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基础和动力,也是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满足物质消费之后,对文化消费的需求显著增长。博物馆既是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场所,也是重要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居民文化消费中承担着重要角色。自2008年起,中央就决定对纳入免费开放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在2008年1月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根据通知,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将全部实行免费开放。
之后,博物馆免费开放的范围逐年扩大,截止到2012年,全国纳入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已经达到2417个。博物馆免费开放后,观众数量剧增,尤其是开始阶段和节假日,许多博物馆都出现了“爆棚”、“井喷”的现象。与此同时,博物馆在法律性质、财政待遇、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第三,《博物馆条例》的出台,也是完善我国文化艺术品法律体系的需要。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比较落后,文化法规数量少、效力层级低。目前与文化密切相关的法律仅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著作权法等几部,其中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正面临“大修”。与文化有关的行政法规也只有几十部,也主要集中在文物保护和文化市场管理方面。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文件只有《公共文化体育实施条例》,其余都是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与文化体制改革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相差甚远。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国务院及时制定了《博物馆条例》。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取得的一个新成果。
二、《博物馆条例》中的主要制度
(一)博物馆设立实行登记制
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但是“条例”所称的博物馆不包括以普及科学技术为目的的科普场馆。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博物馆依照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从这里可以看出,博物馆的设立没有采取传统的审批制,而是采取了登记备案制。设立博物馆应当满足场所、藏品、人员、经费和规章制度五个方面的条件,包括: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此外,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博物馆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制度。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设立博物馆还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主要事项应包括:博物馆名称、馆址;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非国有博物馆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二) 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机制
经费不足一直是困扰博物馆发展的大难题。为保障各类博物馆的正常运营,《博物馆条例》设计了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机制。“条例”规定: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此外,“条例”还规定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三) 以文物部门为主的监管制度
博物馆的馆藏品不一定都是文物,但是《博物馆条例》明确规定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博物馆从事非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护、管理、展示、处置、进出境等还应当分别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博物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藏品等信息。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 博物馆接受捐赠制度
《博物馆条例》规定,博物馆可以通过接受捐赠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博物馆接受捐赠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博物馆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博物馆的馆舍或者其他设施;非国有博物馆还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博物馆藏品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博物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藏品;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 博物馆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七) 博物馆陈列展览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第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第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第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第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八) 博物馆社会服务制度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并应当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博物馆应当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进行讲解;学校寒暑假期间,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
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博物馆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九) 博物馆行业自律制度
除了行政监管制度外,《博物馆条例》支持博物馆行业开展自律。条例第八条规定: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十) 博物馆奖励机制
《博物馆条例》还确立了奖励机制。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