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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酒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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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酒筹令

  筹子类酒令。此令是1982年在江苏丹徒县丁卯桥出土的,属于一个大型唐代银器窖藏的一部分。它是迄今为止发现的唯一的唐代筹子酒令,如此完备,堪称珍品。与这一酒令有关的出土文物包括:一、五十支酒筹,皆为银器涂金,长方形,切角边,下端收拢为细柄状,筹长20.4 厘米,宽1.4 厘米,厚0.05 厘米。每枚正面刻行体文字,文字内涂金。文字先刻《论语》中一句,接着刻酒约一则。酒约规定得十分简单,总共有“自饮(酌)”、“劝饮”、“处(罚)”、.放”四种。二、一件银涂金色负“《论语》玉烛”。龟的神态栩栩如生,龟背负一圆筒,筒顶有盖,宛如在龟背上竖一支金色蜡烛。筒底为二层四面展开的莲瓣堆饰,筒座一周饰尖状条纹,筒身刻龙凤各一,间以卷草和鱼子纹。筒正面长方框内刻双线“《论语》玉烛”四字,下面四个并立的腰形匹间内各有一对相啄的飞鸟。筒盖与筒身子口相接,盖面卷边荷叶形,葫芦形钮,刻仰莲纹,盖身一周刻两对鸿雁及卷草、流云、鱼子纹,整个器物有刻纹处皆涂金。龟长24.6厘米,通高34.2匣米,筒深22厘米。“《论语》玉烛”的容量,正好可置全部五十筹,显然,是为行令时置放酒筹的,行令者在玉烛中掣筹行酒。酒筹中,有“玉烛录事五分”、“觥录事五分”、“律录事五分”等字样,与唐代皇甫松《醉乡日月》所载正相吻合,则唐人行酒今,“觥录事”、“律录事”乃必设的掌令者。“玉烛录事”虽不见记载,但显然是执掌“论语玉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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