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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书法学学科研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来源:中国书画网 作者:谢建军 责编:董世忠

20世纪90年代书法学学科研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书法学学科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是书法学学科研究的蓬勃发展时期,不仅有《书法学》著作的出版,而且还连续召开了三届书法学暨书法发展战略研讨会,并出版了研讨会论文集,一些书法报刊也开辟专栏来探讨书法学学科的研究与建设问题。九十年代末期《大学书法教材集成》的出版意味着书法学的学科建构已经开始从理论探讨向著作体系发展,这是书法学学科研究的进一步深化与实践展开。回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关于书法学学科的研究,既感欣慰与兴奋,同时也需要我们以理性的态度去认真思考、辨析、梳理一些基本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核心概念和基本观念问题。下面就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关于书法学研究存在的几个问题逐一阐述之。

  一、书法学、书法学学科、书法学概论:书法学到底应该研究什么?

  1992年一百二十余万字的《书法学》由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但是“书法学”到底应该研究什么,仍然是我们要研讨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其中的关键是我们对“书法学”、“书法学学科”以及“书法学概论”三个核心观念依然很模糊,从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如果不对这样三个基本的概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那么我们的研究很可能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甚至错误引导“书法学”研究的方向。因此,正确理解“书法学”的概念内涵就成了关键中的关键。那么1992年编写的《书法学》是在什么样的层次上来使用“书法学”的概念呢?笔者认为,1992年的《书法学》在事实层面上是从学科群的角度来使用“书法学”,而编写者的出发点是把“书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来看待,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到底什么是“学科”和“学科群”?作为“学科”的“书法学”应该怎样研究?作为“学科群”的“书法学”又应该怎样来研究?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年批准,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及代码表》对此有明确的界定:“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学科群是具有某一共同属性的一组学科。每个学科群包含了若干个分支学科。”同时,还对学科的分类原则和分类依据作了详细的说明。很显然,把“书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和作为一个学科群来研究完全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因此,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关于“书法学”的研究与探讨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忽视了“学科”与“学科群”的区别,从而导致两个严重的后果:一是参与者的研究标准不一;二是理论研究与著作之间的巨大反差。参与者的研究标准不一表现在参与者时而是“学科”,时而又是“学科群”,因此写出来的论文较为混乱。理论研究与著作之间的巨大反差表现在,我们的研究都是“学科群”的研究,但是研究结果却要以一门学科也就是《书法学》来加以体现,因此《书法学》著作就变成了皇皇巨著,要是依照这种思路,那么非常成熟的“历史学”、“文学”等学科该怎样编写《历史学》、《文学》著作呢?这显然是不太可能的。因此,我们必须要把“学科”研究和“学科群”研究严格区别开来。同时,我们还要明确,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到底是什么?于是,“书法学应该研究什么?”的问题实际上变成了两个问题:一是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应该研究什么?二是作为学科群的“书法学”应该研究什么?

20世纪90年代书法学学科研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书法学

  1、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实际上就是“书法学概论”,其基本问题是“书法是什么?”

  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在著作体现上就是《书法学概论》,而不是“书法学”学,或者直接命名为《书法学》,但这个《书法学》又不是学科群意义上的“书法学”。因为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其研究的基本问题应该是“书法是什么?”,而作为学科群的“书法学”其研究的基本问题应该是“书法学学科体系是什么?”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域。正是因为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梳理,因此1992年出版的《书法学》以及1999年出版的《书法学概论》(天津古籍出版社)教材就需要我们更加深入地探讨和研究。比如1999年版的《书法学概论》实际上是1992年《书法学》第一章的扩展。那么《书法学概论》应该解决什么样的基本问题呢?正如该书第一章“书法学引论”中所言,作为一门科学的书法学要“清理书法的基本立场”,这就是“书法是什么”的命题必须得到回答,但是随后“书法学”研究又被引向了学科群的书法学学科体系研究,包括书法学研究的范畴界定、分科研究导引以及学科建构的三大关系,然后对各门子学科进行了概论,其所解决的都是书法学学科体系的问题。因此《书法学概论》所解决的问题并不是“书法是什么的”问题,而是“书法学学科体系是什么”的问题。如果《书法学概论》解决的就是“书法学学科体系是什么”问题,那么“书法是什么”的问题应该由什么样的学科来解决?这看似是个胡搅蛮缠的问题,但其中却蕴含了我们关于“书法学”研究的基本立场和出发点。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的争论就不是在一个层面上来展开。比如周俊杰的两篇文章《书法学刍议》(1985年)和《书法学二议》(1995年)其思考的出发点是学科体系建构,而表现出来的结果却是:一个是学科群的研究,一个是学科的研究。《书法学刍议》是着手建构书法学的学科体系,但是在表述和分类上还需要慎重,我们可以把书法学的学科体系分为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但是书法学的基础理论是否就是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基础学科,这是需要思考的问题。所以不能把这些概念和问题混淆在一起。另外,书法学的管理理论(应该是书法艺术机构建制的管理问题)又和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是个什么关系?所以,这篇文章我们深入地去阅读和分析就会发现很多疑点,如“书法家与书法理论家成长规律”作为基础理论形成的“书法人才学”就是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基础学科吗?“书法与社会关系”作为基础理论形成的“书法社会学、书法美育学、书法民俗学”就是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基础学科吗?应用理论中的“书法文字学”、“书法考据学”等等,笔者倒是认为才是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基础学科,而并非应用学科。所以,书法学作为学科体系的分类标准其本身就需要认真仔细的研究。而《书法学二议》中所提出的圆心、内圆、外圆和射线则是书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学理基础,而并非书法学学科体系建构的基础。因此,在《论书法学学科架构的三种模式》(1998年)中陈振濂先生把这种分类方式称作“逻辑型”的学科架构,并且已经认识到这种方式的严重问题,其认为:

  这是一个从哲学本体论出发,经历学科、原理、现象、文化形态的由核心逐渐外射的一种学科架构方式。这种架构方式当然也是以逻辑为前提,而不考虑各种单科知识的独立性和系统性的。比如,对一般的书法家而言,书法史、批评史的系统知识以及独立成章的轮廓,是至关紧要的。但在这个逻辑的学科架构中,史学也好、美学也好、创作也好、赏评也好,都没有独立成章的必要,而一个含糊的“书法文化”,却在其中是完整的一环,可以独立“成章”。这种轻重取舍的处置,显然是与既有的《书法学》著述的总体思路截然不同——许多书法学学科研究家认为这样的学科架构方式(周俊杰与我的这两种类型)适合于个人著述而不适合于集体合作,即是看到了它的逻辑因果的层层推演必须有一个总体的思辨支点,而集体合作是无法统一这样的思辨支点的,只有一个人著述,从核心到外围,可以从同一个出发点来进行层层展开。[1]

20世纪90年代书法学学科研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文房 

  也就是说所谓逻辑型的学科架构很难由众多学者共同来完成。问题的症结果真是如此吗?笔者认为逻辑型的架构方式是把书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来研究的合理方式,而不能作为学科体系的分类方式。因为学科分类只需要分类标准和原则就足够,并不特别需要有逻辑起点的逐一展开。刘正成先生在《学科建设的三大结构》(1996年)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书法艺术的本体论、方法论和价值论可以作为书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但是将其作为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分类标准则需要斟酌了。还有一些学者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估计当时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比如,郝文勉在《书法学体系构想》(1995年,收入《书法学论集(二)》)中认为:“整个书法研究领域在不断拓展,内容在不断丰富,应该有一个规范的称呼,不能把所有书法领域的研究都称之为书法学,书法研究和书法学还不能划等号。”[2]实际上是对“书法学”概念提出质疑。林京海在《从书学到书法学》(1995年,收入《书法学论集(二)》)中认为:“就书法学科的建设而言,我们或者可以用一种稍微谦逊的态度来主张思辨的立场,即把目标定位于一个分支学科的位置上,其目的只是要发展一种系统的书法艺术理论。它的学科形态和思维方式的特点应表现为:它不代表任何其他学科对书法发展中的各种具体现象作出解释,而是一个阐述其基本原则和本质特征的基础学科;在它的体系中,书法被理解为一种人类的文化和艺术活动的构成而接受研究,并因此从中发现其所具有的普遍的意义和价值,从而在理论上,最终奠定书法学的学科标志。”[3]这就是典型的把书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来建设的观点,也是我们真正需要的“书法学概论”。胡湛《建立科学的书法美学》(1998年,收入《书法学论集(三)》)中在探讨书法美学和书法学之间的关系时认为:“在已出版的《书法学》中,书法美学是被作为一个诸并列学科集群中的学科之一安排的。《书法学》与其说是一部系统性专著,毋宁称其为一部书法史学(包括创作和思想)、美学、技法创作、赏评、教育等学科的合订本。”论文还认为:“在我看来,书法学不应该成为一部包罗万象“大全”式的著作,而是应有别于宏观的其它艺术学科如文学、美术等,和微观的内部基础学科如书法史学、书法美学、技法创作、书法教育学等。一部简单的书法学可以就是一份书法教学大纲,它列出书法包容的各种知识内容概要即可。”[4]胡湛已经看到了作为学科体系的书法学和作为学科的书法学之间的不同。马生伟在《书法学科分类初探》(1998年,收入《书法学论集(三)》)中也尝试提出了其五种学科的分类,即书法家学、书法作品学、书法创作学、书法批评学、书法接受学,划分了这样五类学科之后,作者也发现了一个问题,并认为:“从学科体系的角度来看,上述学科构成还不完整,缺少将五个学科综合起来从而形成有机整体的学科,这门学科不妨称之为“书法学概论”或“书法学原理”。但这门学科的来源并非是前述五门学科,而应与这五门学科具有相同的来源,即在书法学研究对象的整体研究中建立。”[5]不管这种论述是否合理,至少说明作者意识到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应该由“书法学概论”来完成。由以上分析,我们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关于书法学的研究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印象,那就是混淆了书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和学科群之间的关系。我们希望书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得到独立,而实际上书法学学科已经在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中作为艺术学的二级学科独立出来,而我们主要是有感于现实的书法教育中书法学作为学科在高校专业设置中的落后地位才激发了我们的研究热忱,因此我们提出来要建构书法学的学科体系问题。书法学的学科体系建构确实是个问题,但这并不是书法学作为一门成熟学科的关键问题,关键问题应该是我们是否拥有合格的书法学教材以及各门分支学科的优秀教材。因此,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教材应该研究什么,又应该怎样来编写呢?

  目前,关于书法艺术史、书法美学史、书法美学、书法教育学等学科我们已经拥有了较为成熟的著作,并且可以用来作为教材使用。但是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教材则还没有。1992年出版的《书法学》实际上是一个学科群的研究,书中的八个章节实际上就是八个分支学科,每一章都可以作为一本教材来编写,如果希望这八个分支学科都变为成熟的学科,裂解《书法学》将成为必然的趋势。事实上首先裂解出来的就是陈振濂先生任主编的《大学书法教材集成》中的几本教材:《书法学概论》、《书法美学通论》以及《中国书法批评史》等。另有《中国书法发展史》等一系列的学科又该如何与《书法学》中的学科分类进行对接也是一个问题。因此,后面我们还要谈到学科体系、著作体系以及课程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这里我们还要关注的是《书法学概论》应该研究什么?陈振濂先生撰写的《书法学概论》于1999年作为教材出版,但是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值得商榷:一是《书法学概论》和1992年出版的《书法学》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二是《书法学概论》作为一门学科教材到底应该研究些什么问题?从《书法学概论》和《书法学》的基本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这两本书都是致力于建构合理的书法学学科体系,只不过《书法学概论》对《书法学》的第一章进行了深入的扩展,并且给出了更为合理的书法学学科体系,在编写体例上是划分为书法学引论、书法哲学、书法史学、书法美学、书法文化学、书法社会学、书法心理学、书法形态学以及“书法学”学。如果都是来研究书法学的学科体系建构问题,那么《书法学概论》是否可以取代《书法学》,如果不能取代,那么《书法学概论》又应该如何写呢?陈振濂先生为了在《书法学概论》中避免这一问题,于是把每一章节都变成了分支学科的概论,于是书法史学变成了书法史的“学”,书法美学变成了书法美的“学”,就连研究书法学学科体系的书法学也变成了书法学的“学”。因此,如果把书法学学科体系的研究与建构作为《书法学概论》的核心问题,那么《书法学概论》实际上就是“书法学”学或者就是《书法学学科体系概论》,否则就很难和《书法学》区别开来。另外的解决办法就是把《书法学概论》定位为学科的书法学研究,这样,“书法是什么”就应该是《书法学概论》研究的核心问题,而“书法学学科体系是什么”则是《书法学学科体系概论》探讨的问题。这样,《书法学概论》就完全可以按照逻辑型的架构方式来展开,并牢牢扭住“书法是什么”这样一个核心问题来清理书法艺术的基本立场,而这才是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应该研究的根本问题。

20世纪90年代书法学学科研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笔墨砚 

  2、作为学科群的“书法学”实际上就是书法学学科体系,其基本问题是“书法学学科体系是什么?”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关于书法学的学科研究实际上是在研究书法学的学科体系问题,也就是把书法学作为一个学科群来研究。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但并不复杂,而且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也并不是书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关键,如果学术界一直把作为学科的书法学和作为学科群的书法学混淆在一起,并且把学科群的书法学的建构作为书法学独立的重要标志,那么这就会使简单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书法学的学科体系并不是一个完全的逻辑推演体系,而仅仅是一个确定分支学科之间的分类标准问题。因此,分类标准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重点是分类之后各个分支学科应该如何建设,应该如何研究、应该如何撰写教材,这才是一个复杂问题。比如我们对“人”进行分类,既可以按国别来分,也可以按种族、民族、地域、肤色来分类,这个问题是很简单的,复杂的是分类之后如何来定义和研究,如果按国别来分,那么什么是中国人、什么是美国人、什么是德国人,我们要具体去研究去认识,那将是一个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书法学的学科体系分类也是如此。比如周俊杰先生的《书法学刍议》中关于书法学的分类,由基础理论所形成的基础学科就有十二个,由应用理论所形成的应用学科就有十一个。如果这种分类是合理的,那么作为基础学科的书法人才学该如何写?书法社会学、书法民俗学、书法生理学又该如何写?所以分类是很容易的事情,创造一个新学科的名称也是很容易的,甚至你还可创造出书法政治学、书法经济学等等,但问题是你如何去研究,如何去落实呢?再如刘正成先生的《学科建设的三大结构》,如果按照本体论、方法论和价值论来分类书法学的学科体系,那么作为本体论的《中国书法史料学》、作为方法论的《中国书法学》以及作为价值论的《中国书法批评学》该如何研究如何撰写呢?很显然,书法学的学科分类并不是一个特别复杂的问题,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关于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分类事实上又显得那么复杂,而且有众多学者来参与研究这个问题,其症结就在于我们混淆了书法学作为学科和学科群之间的关系。而1992年出版的《书法学》为什么在当时有那么大的影响力,关键就在于该书不仅对书法学的学科体系进行了分类,而且还给予了落实,这种落实使得学科体系式的《书法学》变成了一本巨著。其实,作为学科群的书法学的学科分类只需要我们给出一个合理的分类原则和依据即可,而这个分类原则和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及代码表》中所列出的诸如科学性、实用性、简明性、兼容性、扩容性、唯一性原则以及分类的依据,其中科学性原则是指根据学科研究对象的客观的、本质的属性和主要特征及其之间的相关联系,划分不同的从属关系和并列次序,组成一个有序的学科分类体系。分类依据是指学科分类标准要依据学科研究对象,研究特征、研究方法,学科的派生来源,研究目的、目标等五方面进行划分。如《书法学概论》中根据史和论的标准来分类书法学学科体系就很简单明了,然后列出史学方面的学科有哪些,逻辑论述方面的学科有哪些即可。如果按照《书法学概论》中的另一种思维方式,一定要给出一个理论依据,如这种分类是依据书法学研究的主体、本体和客体的逻辑关系,那么这种学科体系分类又显得复杂起来。如果我们仔细研读《书法学概论》这本书就会发现两大疑点:第一,如果仅仅是研究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问题,那么有没有必要列出研究的基本范畴,因为范畴是一门学科中的核心概念,而学科体系只需要分类标准和分类依据即可;第二,书法学分科研究导引中所列举的学科如创作史、理论史、书法美学等等和书法学中的三大关系学科(即书法心理学研究——审美主体立场、书法社会学研究——审美客体立场、书法艺术形态学研究——本体的确立)以及书法学统领下的书法史学、书法美学是一个什么关系。可见,如果不把作为学科以及学科体系的书法学严格区别开来,那么我们只能认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关于书法学学科的体系研究变得太复杂了,并不符合科学性、实用性、简明性等原则。而且其研究的重点也发生了偏离,本来是要研究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最后又走向了探讨书法学学科体系的问题。而重点恰恰是作为学科的书法学问题,因为作为学科的书法学解决的应该是“书法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和回答当然会形成不同的观点,甚至会走向学派。但是书法学的学科体系建构实际上并不那么重要,不是建构了就会有成熟的学科诞生,有些学者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建构了那么多的学科,就说明我们的学科体系成熟了吗?因此,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不会没落,因为我们对书法艺术本质的探讨是没有止境的。而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却不会有太大的发展,因为基本学科就那么一些,除非有真正意义上的新学科的诞生。所以,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无非是通过不同的标准来重新组合这些基本学科罢了。这实际上是涉及到另外一个重大问题,即学科体系的建构最后还要落实到著作体系和课程体系上面来,否则我们想象出那么多的学科又有何用?如马生伟在《书法学科分类初探》把书法学分为书法家学、书法作品学、书法创作学、书法批评学、书法接受学,那么得有相应的《书法家学》、《书法作品学》等著作问世才行。周俊杰先生在《书法学刍议》中列举分支学科有28个之多,每一门学科都能变成一本本的理论著作吗?再如1999年由中国教育学会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的《大学书法教材集成》并没有体现书法学学科体系研究的理论成果,因为其分类标准是实践学科和理论学科的区别,五体书法的临摹教程、创作教程等等属于实践学科,书法学概论、中国书法发展史、书法美学通论等属于理论学科。很显然,如果我们的著作体系不能体现学科体系研究的成果,那么我们的学科体系建构其意义又何在?因此,我们在研究书法学学科体系的时候还必须把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著作(教材)体系和课程体系等综合起来思考。

  二、书法学学科体系研究应该处理好理论、学科、著作、课程等体系之间的关系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明确了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和作为一个学科群的书法学学科体系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域,书法学学科体系可以包括作为学科的书法学即“书法学概论”。所以,我们要把书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建构与作为一个学科体系的架构划分为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来进行研究,不能完全用具体学科的书法学理论体系来代替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分类。因此,我们首先要处理好的是作为学科的书法学的理论建构是什么?然后才是作为学科体系的书法学的分类标准及其分类依据是什么?而且这两者是否就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也要慎重处理。然后才是依据这些学科分类把具体的分支学科现实化为一本本的著作,最后有了著作也就是教材我们才能根据书法教育的特点建立切实可行的课程体系。这四者中难点是理论体系和著作体系,简单的倒是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那么这四者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下面就结合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关于书法学学科研究中的实际情况来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1、不能简单用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的理论体系来代替书法学学科体系分类的标准和依据

  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的理论建构应该怎样建立起来?这才是《书法学概论》要解析的问题,也是“书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如陈振濂《从学科走向学派》中的关于逻辑型的学科架构实际上就是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的很好的理论思路。从书法的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到书法艺术的观念形态,再到书法的构成原理、现象把握以及书法文化的展开与追溯,这些问题都仅仅围绕“书法是什么”这样一个主题,来清理书法艺术的基本立场,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书法学概论》。当然“书法学”应该是什么样的理论架构以及教材如何编写还需要我们认真的研讨。那么书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所涉及的理论架构与书法学学科体系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这里面涉及到几个层次的问题:一是书法学应该研究一些什么样的基本问题;其二,针对一些基本问题的解决是否可以形成一门新的学科;其三,如果可以形成一门新的学科,是否有学者来深入研究它并著述它;最后,学科体系不一定根据逻辑推演而是通过分类标准来对这些学科进行分类与分层,并且这种分类分层还要考虑到书法专业教育的课程设置问题,以及教育过程中的可行性问题,否则我们的学科分类没有实用性、没有可行性,那么其价值和意义就会大打折扣。由此,我们来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关于书法学学科体系的研究就会发现,当时的研讨并没有这样一个清晰的思路,而是直接就把问题演变成了学科,大部分参与研讨的论文也几乎是如此。比如周俊杰的《书法学刍议》直接就把问题和学科建构联结起来,关键是有些问题可以形成一门学科,有些问题可以形成好几门学科,而有些问题能否构成一门学科,这都是需要谨慎回答的问题。郝文勉在《书法学体系构想》中分为书法发生论、书法构成论、书法创作论、书法形体论、书法鉴赏论和书法家论,这种“论”试图在打破书法美学、书法教育学、书法文化学等学科的称谓,但是这些体系就能够成为一门门的独立学科吗?如果这些“论”紧紧围绕“书法是什么”这一问题而展开,不啻是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所要研究的主体内容。刘正成在《学科建设的三大结构》中的观点之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确实是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建构的很好的结构,但是能否推演为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分类标准呢?因此,作为书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和作为学科体系的分类是有区别的。陈振濂在《书法学概论》中提出了一些研究书法的基本问题,如书法是写字?书法是一种技艺?书法是一种修养?书法是一种文化形态?书法是一门学问?书法是一门传统艺术?书法是一门视觉艺术?[6]这些问题即可以在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中来探讨,也可以通过不同的分支学科来一一对应研究,但是这些问题也并不就是学科体系的分类标准。很显然,我们的书法学学科体系研究要回归到作为一门学科的研究,并且要紧紧围绕“书法是什么”这一核心问题来展开其理论体系的建构,而且这种理论体系的建构也不能用来完全代替学科体系的分类标准。有的学者可能认为“书法是什么”是一个无法回答甚至没有答案的问题,特别是在后现代思想的影响之下,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去过问这样的问题。事实上,正因为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所以我们才要去认真研究它。

  2、史论?体用?抑或要素构成?书法学学科体系分类标准如何确立?

  书法学学科体系分类标准如何确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及代码表》已经给出了学科分类的基本原则,并给出了书法学科的分类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史论结合,并分类为书法史、书法理论以及书法其他学科。这种分类方式简单明了,而且也具有包容性和扩展性,因为预留了一个书法其他学科。这种分类方式和陈振濂在《书法学概论》之“书法学”学一章中所倡导的书法学统摄书法史学和书法美学的观点基本是一致的。这样,我们就有了第一个书法学学科体系分类的标准——史与论相结合,这也是根据学科的基本性质来划分的,也就是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历史问题还是逻辑问题来区别。至于具体的书法史下面更进一步会有什么样的子学科,则需要我们深入探讨。而书法美学和书法理论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以及下面还可以有一些什么样的子学科,也可以进一步探索。第二个分类标准可以根据学科功能来划分,这就是学科的体用关系,“体”是指书法艺术研究的本质层面、基础层面也可以说是即包括“史”也包括“论”的大理论方面,而“用”则是指书法艺术的实践层面,这一层面包含书法艺术的临摹、练习、创作、欣赏、教育等等,实际上这种分类方式就是理论学科和实践学科的区别,或者是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的区别。而1999年出版2010年再版的《大学书法教材集成》可以说就是这种分类方式的具体体现。第三种分类方式我们可以称之为要素构成型,也就是从某一个角度出发,甚至也可以不需要特别的角度,直接对书法学学科体系所可能要包含的分支学科进行列举。如1992年陈振濂主编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书法学》就是如此,这种分类方式也被陈振濂称之为“知识构筑型”,其认为“它讲究专业知识构筑的完整形态:以知识作为中心而向各个方向辐射展开。”[7]这种列举的分类方式由于简单明了,也很容易为读者所接受和喜爱。另外还有几种要素构成型,如陈振濂在《书法学概论》中提出的主体、客体和本体的分类,并认为书法学的三个主要支点学科(或代表学科)相对应是书法心理学、书法社会学和书法形态学,这种要素分析是否适合于作为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分类还值得探讨,如果是作为一门学科的构成倒是很恰当的。但是《书法学概论》中所列举的一些学科则是很好的分类构成方式,这就是书法艺术哲学、书法史学、书法美学、书法文化学、书法社会学、书法心理学、书法形态学。再如马生伟的书法家学、书法作品学、书法创作学、书法批评学、书法接受学,以及郝文勉的书法发生论、书法构成论、书法创作论、书法形体论和书法家论也都是要素构成型,其内容也没有多大区别,问题是这些构成要素能否成为独立的学科还需要谨慎行事。刘正成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分类也属于要素构成型,但能否作为学科体系的标准则值得商榷。另有荆平夫的《书法学架构观——书法学内部架构的设想》(1993年,收入《书法学论文集(一)》)则显得较为混乱。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关于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分类事实上就是这样三种,而并不是陈振濂在《论书法学学科架构的三种模式》中所列举的知识构筑型和逻辑展开型,其中逻辑展开型包括周俊杰的逻辑展开和陈振濂的逻辑展开。这种逻辑展开作为学科分类标准实际上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他们是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的逻辑展开,事实上陈振濂先生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如果要说学科体系的逻辑展开的话,书法学下面统摄书法史学和书法美学,然后再继续分下去,这本身就是一种逻辑展开。因此,关于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分类实际上就是一个分类标准问题,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复杂,复杂的是作为一门学科而不是学科体系的书法学的逻辑展开。因此,接下来我们所面临的任务是如何加强一些分支学科的研究与建设,特别是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如陈振濂所提出的书法艺术哲学、书法美学、书法文化学、书法社会学、书法心理学、书法形态学等。陈振濂先生在《书法赏评》2009年第一期撰文《书法学再研究》中介绍了浙江大学艺术学院在书法学学科研究方面于二十一世纪又做出了一些新的探索,并厘定了100多个课题,而且重新提出以“创作、研究、教育”为中心的生态式的“书法学科范畴型”书法学学科研究。由于并不得知这100多项课题的具体内容,但还是觉得混淆了作为一门学科的书法学和作为一个学科体系的书法学之间的区别。如果作为一个学科体系来研究的话,问题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各门分支学科该如何来研究,并落实到著作体系和课程体系当中去。

  3、著作体系和课程体系是书法学学科体系研究成果的现实体现

  应该说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实际上就是一个分支学科的分类而已,并没有那么复杂。并且基础学科也不会太多,也就是那么几门。如果我们连合格的基础学科的著作都没有,再怎么去折腾书法学学科体系的分类分层都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因此,当前的任务不是再去整一个书法学学科的分类标准出来,而是应该建设那些达成共识的基础学科,以及一些提出来但并没有展开的新兴学科。比如书法哲学、书法形态学、书法文化学就是很好的新兴学科,我们是否有学者拿出研究成果来?还有一些成果丰盛的如书法美学、书法美学史、书法艺术史等等,尽管有著作出现,我们是否能够在这些学科的研究中形成学派?因此,著作体系建设应该是学科体系的延伸、发展和实现。比如《大学书法教材集成》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也就是说由著作体系而形成教材体系是书法学学科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否则我们所有关于书法学学科体系的研究都将是空中楼阁。最后就是课程体系的建设问题。我们研究学科以及学科体系,然后出版一批著作,最后的落脚点是书法专业人才的培养。因此,课程体系是把学科体系的研究成果和著作体系的建设成果向人才培养方向转化的重要环节。至于课程体系应该如何建设,那又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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