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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石尠墓志:兼谈墓志制度之演变

来源:《故宫博物院院刊》1991年 作者:叶其峰

 

  晋石尠墓志,1919年出土于河南省洛阳城北马坡村,原为周季木收藏,并著录于其所编的《居贞草堂汉晋石景》,解放后入故宫博物院。长46.5,宽23.4厘米,四面刻字,隶书,正背两面刻志文,正面10行,行20字。【图一】背面9行,前8行每行20字,末行4字。【图二】侧面分别刻石尠夫人及子女名字及经历,共116字。【图三】志文主要记石尠事迹,不少可补史佚,或可与史书相印证,是一篇很好的石尠列传,亦为我国早期墓志中难得的珍品。

  石尠父名石鉴,《晋书》有传,志文“侍中、太尉、昌安元公”几句所述为其任官。《晋书·石鉴传》记石鉴任官无侍中,志可补史佚。侍中,古官,秦汉以后为皇帝近臣,晋置四人,《晋书·职官志》:侍中“掌傧赞威仪,大驾出则次直侍中护驾,正直侍中负玺,陪乘不带剑,馀皆骑从。御登殿,与散骑常侍对扶,侍中居左,常侍居右。备切问近对,拾遗补阙。”三品(见《通典·晋官品》,本文所述晋官秩品均出此书)。太尉,晋八公之一,秩品第一,石鉴晚年所任,《晋书·石鉴传》:惠帝“元康初为太尉”。昌安公是石鉴晚年所封爵,一品,《晋书·石鉴传》谓石鉴为“昌安县侯”,误公为侯,《惠帝纪》有“元康四年正月安昌公石鉴薨”之浯,又误昌安为安昌。按昌安为晋县名,在青州城阳郡,晋有郡公、县公,昌安公属县公。又据《晋书·石鉴传》,太熙元年,晋武帝驾崩,石鉴奉命营造山陵,期间,权臣杨骏令其发兵攻打谣传叛乱的汝南王司马亮,石鉴认为消息不实,拒绝出兵,避免了一场战祸,有功,故封爵。然则石鉴封昌安公也应于同年或稍晚。

  石尠经历可分三个阶段:一、入仕至诛杨骏,46岁以前;二、诛杨骏至赵王篡位,46岁至56岁;三、赵王篡位至去世,56岁至62岁。

  志文记石尠第一阶段经历曰:“少受赐官太中大夫,关中侯,除南阳王文学、太子洗马、尚书三公侍郎。情断大狱三十馀条,于时内外,莫不归当。迁南阳王友,廷尉正,中书侍郎。”

  太中大夫官名已见于西汉,掌议论。《晋书》列传及《通典·晋官品》亦有此官名,然《晋书·职官志》失记。晋初此官地位较高,《晋书·王祥传》附王览传:“泰始末,除弘训少府,职省,转太中大夫,禄赐与卿同。”俸禄同卿,其品位当应不低,但《通典·晋官品》列太中大夫在第七品,仅属中下秩品,志谓石尠初仕即授太中大夫,其秩品也不可能高,与《通典》所记正相适应。

  关中侯,汉末曹魏始置,《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裴注引《魏书》:“置名号侯爵十八级,关中侯爵十七级,皆金印紫绶。”晋沿用魏制,多此爵号。

  南阳王文学、南阳王友。晋封为南阳王的有司马柬和司马模,柬为晋武帝子,其事迹见《晋书·武十三王传》;模为宗室,其事迹见《晋书·高密文献王泰传》。柬于咸宁三年(277年)由汝南王徙封南阳王,太康十年又徙封为秦王。模原封平昌公,惠帝光熙元年(306年)进爵南阳王。石尠任南阳王文学、南阳王友乃诛杨骏(291年)前事,时司马模尚未爵南阳王,因此志中的南阳王指司马東。文学、友均官名。文学官名已见于西汉,但作为王、侯属官则始于曹魏,《晋书·郑袤传》:“武帝初封诸子为侯,精选宾友,袤与徐干俱为临淄侯文学。”文学一官多当时精通典籍、辞赋者担任,有伴读、顾问性质,《三国志·魏志·中山恭王衮传》:“每读书,文学左右。”晋承魏制,“王置师、友、文学各一人”。见《晋书·职官志》。

  太子洗马。《晋书·职官志》记太子属官:“洗马八人,职如谒者秘书,掌图籍。释奠讲经则掌其事,出则直者前驱,导威仪。”因太子出行时,此官在队伍前清道导引,所以称太子洗马。

  尚书三公侍郎。尚书省属官。东汉有尚书台,掌握朝廷实权,曹魏时将其职分属于中书省和尚书省两个机构,后者掌行政事务。晋制与魏同。据《晋书·职官志》,晋尚书省分“吏部、三公、客曹、驾部、屯田、度支六曹”,每曹设尚书一人,每尚书下又有曹郎,共三十四曹郎。志中的“尚书三公侍郎”为曹郎之一,当隶属于三公尚书。又:尚书郎有三种称谓,初入尚书省时称“试守尚书郎中”,岁满称“尚书郎”,三年称“侍郎”。志文谓石尠为尚书三公侍郎,知其任此官时间较长。志文记石尠任三公侍郎时,“情断大狱三十馀条,于时内外,莫不归当”,又知晋世此官主法规、断狱。

  廷尉正。廷尉属官。《晋书·职官志》:“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六品。

  中书侍郎。魏晋设中书省,掌机要,发布政令,中书侍郎为其属官。《晋书·职官志》,中书侍郎,员四人,东晋初曾改称通事郎,“寻复为中书侍郎”。五品。

  志文记石尠第二阶段历官曰:“值杨骏作逆,诏引式乾殿。在事正色,使诛伐不滥。拜大将军秦王长史。计勋酬功,进爵城阳乡侯,入补尚书吏部郎。疾病去职,迁荥阳太守、御史中丞、。国清定大中正、侍中。尠屡表告疾,出为大司农。”

  杨骏,晋武帝杨皇后父,永熙元年(290年)惠帝初即位,杨骏摄政专权,遭到其他外戚及司马氏宗室的联合反对,第二年被杀。石尠参预反杨骏事,并处理善后,时年46岁。

  大将军秦王长史。大将军秦王指司马柬。《晋书·武十三王传》,柬于太康十年(289年)由南阳王徙封秦王,邑八万户,死于元康元年(291年),年三十。柬任大将军乃诛杨骏之初,《晋书·惠帝纪》,永平元年(291年),“以秦王柬为大将军”。石尠为柬长史也应在此时。

  城阳乡侯。乡侯已见于汉,魏晋亦置此爵,晋此爵多虚封。《晋书·惠帝纪》记贾后等人诛杨骏后,为收买人心,大封官爵,其中“侯者千八十一人”。石尠亦此时所封。

  尚书吏部郎。晋尚书三十四曹郎之一,吏部尚书属官,主选举,六品。

  荥阳太守。荥阳,晋郡名,属司州,领八县。晋郡国太守五品。

  御史中丞。御史台长官。《晋书·职官志》:“御史中丞,本秦官也。秦时,御史大夫有二丞,其一御史丞,其一为中丞。中丞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汉因之。及成帝绥和元年,更名御史大夫为大司空,置长史,而中丞官职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又为大司空,而中丞出外为御史台主。历汉东京至晋因其制,以中丞为台主。”由上所记,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始于西汉元寿二年,至晋不改。其职责自秦至晋则无变化,即为“举劾案章”的监察官。又据《通典·晋官品》,此官四品。

  大中正。州郡品评士人,选择官吏之官。中正官名始于曹魏,《通典·职官十四》:“魏司空陈群以天台选用不尽人才,择州之才优有昭鉴者,除为中正,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州郡皆置。”晋依魏制,州、郡、县均设中正官,负责品评当地士人,按其才能高下分九等,供朝廷选官之用。此制史称“九品中正制”。晋中正官有大小之分,《通典·职官十四》:“晋宣帝加置大中正,故有大、小中正。”

  大司农。掌管农、水的最高官吏。《晋书·职官志》:大司农,“统太仓、籍田、导官三令,襄国都水长,东西南北部护漕掾。”三品。

  志文记石尠第三阶段的经历及仕宦曰:“赵王篡位,左迁员外散骑常侍。三王举义,惠帝反正,拜廷尉卿,除征虏将军,幽州刺史。军事屡兴,于是罢武修文。城都王遣荥阳太守和演代尠,召为河南尹。自表以疾,权驻乡里。永嘉元年,逆贼汲桑破邺都,之后,遂肆其凶,暴东北。其年九月五日,奄见攻围。尠亲率邑族,临危守节,义奋不回。众宾不敌,七日城陷。薨年六十二。”

  赵王名司马伦,司马懿第九子,泰始元年十二月封琅琊王,咸宁三年八月徙封赵王。《晋书》有传。此人于永宁元年(301年)篡帝位,《晋书·惠帝纪》:“永宁元年春正月乙丑,赵王伦篡帝位。”同年四月服诛。石尠死于永嘉元年(307年),62岁,逆数至永宁元年(301年),当56岁。

  左迁员外散骑常侍。左迁,降职使用。员外散骑常侍,皇帝近臣之一,魏末置,《晋书·职官志》谓其职与散骑常侍、通直散骑常侍同,“掌规谏,不典事,貂珰插右,骑而散从。”石尠任此官是在赵王篡位的永宁元年。

  三王举义,惠帝反正。三王指齐王司马冏、成都王司马颖、河间王司马颙。永宁元年一月赵王伦篡位,三月,司马冏起兵讨伦,颖、颙立即发兵响应,迫使司马伦归政,史称“三王举义”。又《晋书·惠帝纪》:永宁元年夏四月辛酉,“逐伦归第,即日乘舆反正。”惠帝反正指此。

  廷尉卿。三品,石尠任此官是在惠帝反正之初,因此当在永宁元年四、五月间。

  征虏将军。晋杂号将军之一,始置于东汉初。三品。

  城都王即成都王司马颖,城、成音同可通假。颖为晋武帝第十六子,太康十年封,曾任丞相,掌朝政。诛赵王伦后,颖即与齐王冏、河间王颙、常山王司马义、东海王司马越等互相攻杀,光熙元年(306年)死,其事迹见《晋书》本传。和演代尠事见《晋书·王沈传》附王浚传:“颖表请幽州剌史石堪为右司马,以右司马和演代堪,密使演杀浚,并其众。”文中的石堪即石尠,传误。表请石尠为右司马,亦误,据志,应为河南尹。颖使和演代尠,是对尠不信任,故尠以疾不就河南尹之职。又《晋书·职官志》:“郡皆置太守,河南郡,京师所在,则曰尹。”

  汲桑,司马颖故将,颖死后,以为颖报仇为由作乱。《晋书·孝怀帝纪》:永嘉元年五月,“汲桑聚众反,败魏郡太守冯嵩,遂陷邺城,害新蔡王腾,烧邺宫,火旬日不灭。又杀前幽州刺史石尠于乐陵。”所记与志文正合。汲桑作乱是永嘉初大事,七月,司马越率军讨伐,九月,抚军将军荀晞败汲桑,十二月,田兰、薄盛斩桑于乐陵,此乱才算平息。

  志文侧面所记石尠子女经历中,说其小儿子石迈被“本州三辟部济南从事”,按“部济南从事”即济南郡的部从事,《晋书·职官志》:“郡各置部从事一人,小郡亦置一人。”又谓其女嫁“黄门侍郎江安侯颖川陈世范”,按“黄门侍郎”即给事黄门侍郎。《通典》卷二一:“凡禁门黄闼,故号黄门,其官给事于黄闼之内,故曰黄门侍郎。初,秦汉别有给事黄门之职,后汉并为一官,故有给事黄门侍郎,掌侍从左右,给事(于)中。”又《晋书·职官志》,给事黄门侍郎,“与侍中俱管门下众事,无员,及晋置员四人”。五品。

  石尠从少任七品的太中大夫,步歩升迁,至晚年达廷尉卿、幽州刺史等高位,历官四十馀年,任官二十馀种,其间参与或经历了反对杨骏专政和“八王之乱”等重大历史事件,最后成为西晋末战乱的牺牲品。其亲属中也有的是秩品不等的职官。志文记述石尠及其亲属经历虽然简略,但其文字之多,内容之富,则为现今所见西晋墓志之冠,其史料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石尠墓志作为重要的早期墓志,其对我国墓志制度演变研究的意义也不容忽视。

  墓志起源于东汉,今见有“贾夫人马姜墓记”、“□通封记”等。墓志盛行是在西晋以后,而西晋墓志的发展又与当时实行的禁碑政策有关。东汉末年,曹操“以天下凋敝,禁立碑”,入晋以后,晋重申碑禁之令,晋武帝咸宁四年诏:“碑表私美,兴长虚伪,莫大与此,一禁断之。”这样,立碑就成为违法之事。但当时人们都很讲究孝道,对待死去的亲人,讲究事死如事生,讲究厚葬,并把为亲人树碑立传当作尽孝的重要方式,于是就寻找出一种既不违法,又能尽孝的办法,即将碑小型化,并与棺椁一起埋入墓中,这种小型化的碑就是墓志。石尠墓志等一批晋志就是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墓志有着不同于其他石刻品类的三个特点:(1)记死者卒时、生平事迹及对死者的颂辞;(2)形制与碑类似,但比碑小;(3)都瘗埋在墓室内,而不同于碑树立在地面。以上三点,构成了墓志的共性。但墓志在其流行的长河中,它的制度也有从幼年到成年的发展过程,并形成不同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我们把墓志分为早、晚两个时期。早期,东汉至两晋。以东汉贾夫人马姜墓志、晋石尠墓志、晋管洛墓志为代表。晚期,南北朝至明。以洛阳芒山出土的北魏宗室墓志为代表。

  早期墓志特点如下:

  (1)形制不统一。这时的墓志形态有四:方形板块状,如石尠墓志、石定墓志(故宫藏品);圆首,即志石顶端呈圆弧状,如晋魏雏柩铭;螭首,即志石圆弧形顶端雕刻双螭形,如管洛墓志;圭首,即志石顶端尖状似圭,如荀岳暨妻刘氏墓志。这些志石的形状与汉魏流行的碑刻形状完全相同,是碑的缩小。

  (2)称谓不统一。有称作“墓碑”,如管洛墓志题额文作“晋侍诏中郎将徐君夫人管氏之墓碑”;有称“墓”,如荀岳暨妻刘氏墓志铭文前题首作“晋故中书侍郎颖川颖阴荀君之墓”;有称“碑”,如成晃墓志题额作“晋故处士成君之碑”;有称“柩”,如贾允妻邦槐墓志铭文前题首作“夫人宜成宣君郭氏之柩”;有称“封记”,如东汉□通封记志文有“为父作封记”句。此外还有无名称的,如石尠墓志。东汉贾夫人马姜墓记后人称之为“记”,是因志文末有“故刻石纪□”句,其行文与石尠墓志“刊石纪终”句同,不能认为是该墓志的名称,亦属无名称一类。以上有名称、无名称的合共六类,但无一称作“墓志”或“墓志铭”。

  (3)行文格式不统一。有的有题首,有的无翻首。有题首的,或刻于志额,或刻于志文的首行。志文开头有的刻死者卒时,有的则刻死者名字,无一定规律。

  至南北朝,除刘宋外,其馀各国均不再强调或不实行禁碑政策,所以冷落了一个时期的树碑之风又兴旺起来,但瘗埋墓志此时已成为一种社会习俗,与立碑同样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这时墓志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更为盛行。由于墓志经历了两晋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这时墓志形态及志文行文格式也逐渐程式化了。其基本特征如下:

  (1)在外形上,绝大多数墓志都采用质朴的长方或正方形的板状形态。圭首、圆首墓志仅见于南北朝早期,这时还有龟形墓志,但属罕见形态。

  (2)出现了墓志盖。墓志多平放,加盖起保护铭文之作用。据目前资料,墓志盖的使用约始于北魏中期。墓志盖一般刻该墓志题铭,如北魏元玕墓志盖铭作“魏故元使君之墓铭”。题铭刻于盖的中央,四周刻花纹,也有无题铭,仅饰花纹的。盖有提环,有四环、二环两种,系于盖面或盖边。

  (3)开始使用“墓志”和“墓志铭”称谓,并很快成为此类石刻的专有名称。这时墓志也有自名“墓铭”、“铭”、“志”的,但都属“墓志铭”称谓之简化。

  (4)行文始程式化,其标准格式如下:

  △ 题首。铭作某朝某官墓志铭。刻于墓志盖或志文首行。

  △ 志文。内容顺序是:死者姓名籍贯、先人事迹、死者事迹、卒时、葬时。最后多用“其词曰”或“其辞曰”、“其铭曰”、“頌曰”等字引出下面颂辞。

  △ 铭颂。刻赞颂死者的四字韵文。

  以上特点构成了南北朝墓志的基本制度,并一直为后世所沿用,所以我们认为到了南北朝,墓志制度已进入成熟期,并把南北朝以后的墓志归为一个时期。在南北朝或后世墓志中,外形或铭文行文格式也有与上述不尽相同的,如有的墓志铭的题首与志文之间刻撰者、刻者官衔与名字;有的在铭颂后刻死者亲属官衔、名字;有的无铭颂等。但是最基本格式还是如前所述。

  早期墓志与晚期墓志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但其继承关系又特别清楚。特别是石尠墓志,铭文记述死者生前事迹之翔实,其外形之质朴,在晚期墓志中均可找到其影子。可见,石尠一类“重铭文、轻形式”的晋代墓志对后世墓志制度的形成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

  (《故宫博物院院刊》199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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