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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师翁同龢

来源:中国书画网 作者:责编:雨墨

  翁同龢(1830~1904),江苏常熟(今苏州常熟)人。晚清政坛的重要人物。先后担任同治、光绪两代帝师。历任户部、工部尚书、军机大臣兼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在光绪时期,因卷入“帝党”与“后党”的政治斗争被慈禧太后罢官。他在书法艺术方面也有很深的造诣。沙孟海先生在《近三百年的书学》一文中指出:“他出世最晚,所以能够兼收众长—特别是钱沣的方法—有时还掺入些北碑的体势。把颜字和北碑打通了。这是翁同龢的特色。”

帝师翁同龢
清 翁同龢 题匾

  翁同龢工诗,间作画,尤以书法名世。《清史稿·翁同龢传》称赞翁同龢书法“自成一家,尤为世所宗”。清徐珂《清稗类钞》谓:“叔平相国书法不拘一格,为乾嘉以后一人……晚年造诣实远出覃溪(翁方纲)、南园(钱沣)之上。论国朝书家,刘石庵(刘墉)外,当无其匹,非过论也。光绪戊戌以后,静居禅悦 ,无意求工,而超逸更甚。”清杨守敬《学书迩言》对这位雄视晚清书坛的巨擘称许:“松禅学颜平原(颜真卿),老苍之至,无一雅笔。同治、光绪间推为第一,洵不诬也。”谭钟麟对翁字推崇备至:“本朝诸名家,直突平原(颜真卿)之上,与宋四家驰骋者,南园(钱沣)、道州(何绍基)、常熟(翁同龢)而已。”谭延闿、泽闿兄弟曾刻成《春及草庐藏翁氏墨迹》行世。

帝师翁同龢
清 翁同龢 淮上·山头联


 

  翁同龢早年从习欧、楮、柳、赵,书法崇尚瘦劲;中年转学颜体,取其浑厚,又兼学苏轼、米芾,书出新意;晚年得力于北碑,平淡中见精神。他博采众长,对唐代颜真卿和北魏碑版潜心揣摩,参以己意,并吸收刘墉、钱沣、何绍基等人之长,将赵子昂、董其昌的柔和流畅溶入其中。他深得颜真卿书法之精髓,写出具有自己个性的书法艺术作品,从而形成了翁字的独特书风,成为晚清颇具影响的书法家。

帝师翁同龢
清 翁同龢 扇面

  杨乃武小白菜一案是晚清四大冤假错案之首(四大冤案为: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名伶杨月楼案、张汶祥刺马案、淮安奇案)。此案发生在同治十二年(1873年),浙江余杭县杨乃武案发生,懦弱无知的葛毕氏(死者葛品连之妻,即小白菜)被百般威逼欺哄,诬杨乃武(与小白菜相识的举人)为奸夫,杨乃武“被屈打成招”定为“谋夫夺妇”之罪。此案经杭州知府、浙江巡抚、刑部侍郎三审具结,草率奏报,使杨乃武、葛毕氏枉坐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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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翁同龢 中堂书法

  同治十三年(1874年)四月,本案第五审开始(晚清死刑案审判是五审终审制)。这时,杨乃武的姐姐叶杨氏到刑部和都察院上访申冤。于是此案发回浙江再审。审讯中,杨乃武、小白菜均推翻原有供词,所以没能审结。
 

  光绪元年(1875年)十二月,浙江绅士汪树屏等以“复审疑狱有官员间相袒护的事实”联名向都察院控诉。于是皇帝和太后开始关注此案。此时,恰值翁同龢擢升刑部右侍郎,直接负责重大案件的审办,他细阅全部案卷,发现供词与诉状的疑点和漏洞甚多。在询阅了杨乃武姐姐的呈词和浙江绅士的联名控诉,走访了浙江籍的京官,听取了刑部经办人员的各种意见之后,经过认真研究,讯问犯人,调查证人,重新检验尸骨,终于查清葛品连系病死而非中毒死亡。至此,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得以平反。办理此案的大小官员以及做伪证的证人全部受到惩治。《清史稿》记载此事时说:“刑部平反浙江民人葛品连狱,巡抚杨昌浚、侍郎胡瑞澜褫职,知府以下论罪有差。申谕各省理刑,期情真罪当,毋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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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翁同龢 池静·林幽联

  此案可谓晚清中国狱讼、法制体系自我完善的典型。而翁同龢忠于职责、为平民平反的职业精神,也可谓一代帝师应有的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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