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圣”何以成问题? ——以怀素《题张僧繇<醉僧图>》为例
来源:《文史知识》2006年第9期 作者:李永忠
南朝画家张僧繇有《醉僧图》传世,唐代书法家释怀素为这幅画作了一首诗——《题张僧繇<醉僧图>》,诗云:“人人送酒不曾沽,终日松间挂一壶。草圣欲成狂便发,真堪画作醉僧图。”事见宋郭若虚《图画见闻志》卷5。怀素的诗被收入《全唐诗》卷808(其中,“挂”作“系”,“作”作“入”)。台湾故宫博物院藏有一件绢本《醉僧图》,署“嘉定庚午刘松年画”款。嘉定庚午是嘉定三年(1210),刘松年是南宋画家,与马远、夏珪等齐名。画中有一执笔僧人,研究者认为就是怀素(王元军《怀素评传》)。画的右上角有行书怀素《题张僧繇<醉僧图>》。怀素原诗中的“终日”此处作“每日”,其义未见太大出入(《全唐诗》所改二字亦属此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将“草圣欲成”改作了“草圣欲来”。一字之改,看似偶然,实际上却表明改动者不熟悉怀素当时的语境,以致误读了怀素原作。诗中“草圣”一词指的是兴盛于唐代的一种特殊的草书——狂草(详下),而不是草圣的本义——草书艺术登峰造极的书法家。后世对此误解的根本原因或许在于对“草圣”本义的执着。
一 草圣本来是张芝
应急赴速的草书形成于西汉,虽然体制尚欠完备,但在非正规场合的使用十分常见。至东汉,一些重要的书法家,如崔瑗、杜度,开始参与草书创作,并取得了很高的成就。东汉晚期甚至出现了学习草书的狂热潮流,当时的楷模是被称作张有道的张芝(赵壹《非草书》)。西晋卫恒《四体书势》:“弘农张伯英(芝)者因而转精其巧……韦仲将谓之‘草圣’。”草圣之称肯定了张芝草书的神乎其技,草圣之名因是而传。《梁武帝与陶隐居<论书启>九首》:“伯英既称草圣,元常实自隶绝,论旨所谓,殆同璿机神宝,旷世以来莫继。”(《法书要录》卷2)又虞世南《书旨述》:“伯英重以省繁,饰之铦利,加之奋逸,时言草圣,首出群伦。”其中“旷世以来莫继”、“首出群伦”二语可以看作“圣”字的注脚。
二 草圣的书体被传扬,“草圣”衍生书体含义——狂草
张芝的草书艺术以极强的感染力为后人所追慕。唐韦续《五十六种书》称:“一笔书者,弘农张芝临池所创。其状崎岖,有循环之趣。”唐张怀瓘《书断》也记述了张芝的一笔书,并且还介绍了东晋王献之对这种书体的传承:“然伯英学崔、杜之法,温故知新,因而变之以成今草,转精其妙。字之体势,一笔而成,偶有不连,而血脉不断,及其连者,气候通其隔行。惟王子敬(献之)明其深指,故行首之字,往往继前行之末,世称一笔书者,起自张伯英,即此也。”从王献之的《十二月割至帖》、《委曲帖》和《忽动帖》等作品中即可领略上述书体的艺术特点。米芾《书史》评价《十二月割至帖》说:“此帖运笔如火箸画灰,连属无端末,如不经意,所谓一笔书。”王献之甚至还继承了“草圣”这一称号。唐李嗣真《书后品》云:“子敬往往失落,及其不失,则神妙无方,亦可谓之草圣矣。”(该文还称王羲之为“草之圣”)
唐代张旭更是发扬了这种书风。唐蔡希综《法书论》云:“迩来率府长史张旭,卓然孤立,声被寰中,意象之奇,不能不全其古制,就王(羲之)之内弥更减省,或百字五十字,字所未形,雄逸气象,是为天纵。又乘兴之后,方肆其笔,或施于壁,或札于屏,则群象自形,有若飞动。议者以为张公亦小王(献之)之再出也。”王献之已然被称为草圣,既然张旭被视为王献之“再出”,那么张旭也有理由被冠以草圣之名。唐任华《怀素上人草书歌》云:“吾尝好奇,古来草圣无不知。岂不知右军与献之,虽有壮丽之骨,恨无狂逸之姿。中间张长史,独放荡而不羁。”可知张旭亦有草圣之称(按:张芝传世作品《冠军帖》等今草五帖曾受到质疑,或以为张旭所作,见米芾《跋秘阁法帖》、黄伯思《法帖刊误》;或以为王献之所作,见包世臣《艺舟双楫》。即使果如所疑者,也并不影响“草圣”概念的传递)。
颜真卿《怀素上人草书歌序》也勾勒了草书发展的主要线索:“夫草稿之作,起于汉代,杜度、崔瑗,始以妙闻;迨乎伯英,尤擅其美。羲、献兹降,虞、陆相承;口诀手授,以至于吴郡张旭长史。”此处涉及书家除了上文提到的几位之外,还有虞、陆二人。虞为虞世南,陆为陆柬之。张旭之母陆氏是前者的外孙女、后者的侄女,因而张旭至少间接地得到了他们的“口诀手授”。虞世南曾得王羲之七世孙智永亲传,智永又规模羲、献,所以张旭能够远接伯英、羲、献正脉。虞世南“下笔如神”(唐窦冀《述书赋》卷下),张旭之书“变动犹鬼神,不可端倪”(韩愈《送高闲上人序》),正可看出二者的渊源。虞世南《笔髓论·释草》云:“草即纵心奔放……或体雄而不可抑,或势逸而不可止,纵于狂逸,不违笔意也。”这样的主张正是张旭的创作理念,而“纵心奔放”、“纵于狂逸”也正是张旭草书的艺术特征。这样,草书就以清晰的脉络从汉代发展到了唐代,草圣张芝也有了数百年之后的传人——草圣张旭。
张旭草书广为流传之时,草圣概念悄悄地发生了变化,并最终衍生出了书体含义。高适《醉后赠张九旭》:“兴来书自圣,醉后语尤颠。”这里的“圣”字就是用来修饰张旭之书的,而不是称呼张旭其人的,尽管还没有构成“草圣”一词。杜甫《殿中杨监见示张旭草书图》:“斯人已云亡,草圣秘难得。”这里的“草圣”已经有了明确的书体含义,它指的正是难得的张旭草书。这种变化不难理解。原因有三:一,既然张芝、王献之皆有草圣之名,那么他们的书体自然可以称作“草圣体”了。草圣张旭又掌握了他们的书体,那么张旭的书体也是“草圣体”,从而可以简称为“草圣”了;二,从构词方式看,“圣”字后置修饰“草”字,这种用法跟当时常用的“墨妙”、“墨狂”等词属于同类,如“负颠狂之墨妙,有墨狂之逸才”(任华《怀素上人草书歌》);三,“圣”在唐代被视为书法审美标准之一,如约略与高适同时的书论家窦蒙在《<述书赋>语例字格》中说:“圣——理绝名言,潜心意得。”这与张旭“皓首穷草隶,时称太湖精”(李颀《赠张旭》)是一致的。
张旭这种“变动犹鬼神”、“纵于狂逸”的草书被后人称为“狂草”,所以,这里所说的“草圣”等同于后来所说的狂草。换言之,从历史的角度看,作为书体概念的草圣实际上是后来出现的狂草概念的前身。
三 怀素出现后,草圣的书体含义得到强化
怀素虽然是僧人,但他的主要精力却放在草书艺术上。释贯休《怀素上人草书歌》:“师不谭经不说禅,筋力惟于草书妙,颠狂却恐是神仙。”怀素草书主要取法二王(羲之、献之)和二张(芝、旭)(《明一统志》卷65)。他对前辈张旭以草书擅名十分仰慕,想方设法赶到洛阳请教于张旭弟子邬彤。邬彤“与怀素为群从中表兄弟”,对怀素并无保留。他对怀素说:“草书古势多矣……张旭长史又尝谓彤曰:‘孤蓬自振,惊沙坐飞,余师而为书,故得奇怪。’凡草圣尽于此。怀素不复应对,但连叫数十声,曰:‘得之矣!’”向邬彤学习了一年之后,怀素又向张旭的另一个学生颜真卿请教,颜真卿授以屋漏痕之法,“素抱颜公脚唱叹久之”。颜氏还心折于怀素对草书的理解,说:“噫!草圣之渊妙,代不乏人,可谓闻所未闻之旨也。”(陆羽《唐僧怀素传》)怀素终以再传弟子的身份继承和发扬了张旭的“草圣”艺术,让颜真卿觉得“若还旧观”。颜氏还说:“开士怀素,僧中之英,气概通疏,性灵豁畅,精心草圣,积有岁时,江岭之间,其名在著。”指出了怀素以草圣这种书体得名于时的情形(《怀素上人草书歌序》)。
从现有的资料看,赞颂张旭的诗文作品并不是他本人邀取的。怀素却不是这样,他对来自名人的赞颂有着不加掩饰的渴望。苏涣《怀素上人草书歌兼送谒徐广州》:“回首邀余赋一章,欲令羡价齐钟张……忽然告我游南溟,言祈亚相求大名。”可见怀素不只请苏涣作赞美诗章,而且还率直地告诉后者将要去广州请求徐浩(亚相)的提携以得大名。据统计,怀素得到了39位当时名流的赞美诗章(《明一统志》卷65)。
用作书体含义的书圣概念既已从怀素的前辈身上开始使用,大量出现的赞美怀素书艺的诗文自然又使草圣的书体含义得到进一步强化,略列如下:苏涣《怀素上人草书歌兼送谒徐广州》:“张颠没在二十年,谓言草圣无人传。”鲁牧《怀素上人草书歌》:“身上艺能无不通,就中草圣最天纵。”窦冀《怀素上人草书歌》:“连城之璧不可量,五百年知草圣当。”
后世亦有使用书体含义的草圣概念赞美怀素草书的。如:宋杜衍《题怀素<自叙卷>后》:“狂僧草圣继张颠,卷后兼题大历年。”元郝经《怀素<青帘><斗将>二帖歌》:“青布高垂夸美酒,醉僧扶书赊几斗……唐家既灭酒家亡,青帘草圣千载后。”
宋代黄庭坚被公认为张旭、怀素草书的传人,他对此也很自负:“近时士大夫罕得古法……数百年来,惟张长史、永州狂僧怀素及余三人悟此法耳。”(《豫章先生遗文》卷11)人们也把他的草书称为草圣。如:宋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16:“山谷(黄庭坚号)草圣数纸,《醉帖》尤奇。”宋释惠洪《石门文字禅》卷27:“山谷醉眼盖九州,而神于草圣。”
后人还时常把书体含义的草圣概念同其他书体概念并列使用。如:明朱谋垔《画史会要》载唐寅语曰:“工画如楷书,写意如草圣。”明丰坊《童学书程》:“楷书既成,乃纵为行书;行书既成,乃纵为草书;学草书者,先习章草知偏旁来历,然后变化为草圣。”
上述情况说明,书体含义从草圣本义逸出,已是青山遮不住的事实。
四 执着于草圣本义,误解草圣后起之义
在草圣被作为书体概念使用的过程中,其指称草书家的本义并未因此而丧失,恰恰相反,它仍然被频繁地使用着,甚至还出现了新的草圣,如黄庭坚。宋杨万里《诚斋集》卷2:“涪翁(黄庭坚号)浣花醉图歌,歌词自作复自写……诗仙不合兼草圣,鬼妒天嗔教薄命。”又明文征明《跋山谷<李白忆旧游诗卷>》:“山谷书法,晚年大得藏真三昧……谓之草圣,宜矣。”黄庭坚的草书成就已如前述,他本人被称为草圣应该是当之无愧的。问题是有论者没有意识到草圣本义和后起之义并行的事实,在他们看来,草圣的本义是其惟一含义,这就会导致对使用草圣后起含义的文本产生误解。
唐李肇《国史补》卷中:“长沙僧怀素好草书,自言得草圣三昧。”由于怀素之前已经出现了至少四位有草圣之名的书法家(二张、二王),所以这里怀素所说的草圣不可能是某位或某几位草圣,而是狂草这种书体。后人可能没有意识到草圣也可用作书体概念,因而感到这句话不好理解,于是在各自的叙述中对此做了改动。宋代董逌《广川书跋·北亭草笔》:“怀素于书,自言得笔法三昧。”又宋朱长文《续书断·妙品》:“释怀素……自云得草书三昧。”又宋《宣和书谱》卷19:“释怀素……自谓得草书三昧。”分别把“草圣”改为“笔法”和“草书”。上述三部著作在书法理论史上都享有很高声誉,竟然都对怀素原话做了改动,这应当不是偶然的。事实上,类似的情况是很常见的。本文起始部分提到的刘松年所画《醉僧图》的题诗中将怀素原作的“草圣欲成”改为“草圣欲来”,也是因对“草圣”理解的偏差所引发的“臆改”之举,刘氏对画面的处理也说明了这一点。试申言之:
怀素酷爱饮酒,“一日九场醉”。如此恶劣的嗜好,却因有助于他的艺术活动而具有积极意义。陆羽《唐僧怀素传》:“怀素……饮酒以养性,草书以畅志。酒酣兴发,遇寺壁里墙、衣裳器皿,靡不书之。”很多诗人描绘了怀素创作前喝酒发狂的情形:“长幼集,贤豪至,枕糟藉曲犹半醉”(窦冀《怀素上人草书歌》);“十杯五杯不解意,百杯以后始颠狂”(任华《怀素上人草书歌》);“金樽竹叶数斗饮,半饮半倾山衲湿”(释贯休《怀素上人草书歌》)。但是怀素毕竟是出家人,所以饮酒之举使他“为常流所笑,深为不便”(怀素《食鱼帖》)。当他看到张僧繇的《醉僧图》时,想必引发了某种自我认同感,甚至得到了解脱,惬意之下,挥笔题诗。
怀素并无被人称道的诗才(除了这一首,《全唐诗》另外只收了一首,而赞美他的诗却有数十首)。这首诗就很直白,起、承二句“人人送酒不曾沽,终日松间挂一壶”简直无异于白话。第三句笔锋一转:要创作草书(“草圣欲成”),就要(通过酒来)引发颠狂的精神状态(“狂便发”,义同“便发狂”,为谐调平仄而调整语序)。这句诗说明怀素从画中僧人的样子看到了自己类似的行为。“草圣欲成”在这里并不特别重要,其主要作用在于导出“狂便发”,这才是张氏《醉僧图》画面与怀素个人情愫的契合点。全诗最后一句也正是由此引发的,道出了怀素的一个想法,即他觉得可以把“喝酒发狂”这样的情节画到《醉僧图》里(真堪画作醉僧图),是否挥笔作书并无所谓,因为怀素明言“真堪画作”的是“醉僧图”,而不是“作书图”。
刘松年干脆把《醉僧图》画成了“草圣作书图”:画中一株松树上挂着一个小葫芦,松树旁的草圣坐于石上,上身竖直,另有两个恭敬童子,一奉墨盒于侧,另一个双手张开横幅卷轴站在草圣对面。草圣左手拄石,右手执笔而书,略无醉态,多有闲雅,这样的画面使人很难相信它是一幅《醉僧图》。刘氏如此处理这幅画,表明他是把“草圣”理解为草书家(怀素本人)了。不是说画中人不能写字,问题在于,把“草圣欲成”改为“草圣欲来”,就只能这样了。因为既然“草圣欲来”(其实这四个字并不通顺,或许画家将其粗略地理解为“草圣来了”),那么画面中怎么能没有草圣呢?如果不写字,又怎么能证明那个人是草圣呢?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题画诗还不能确定是刘松年亲笔书写的。即使不是刘氏所写,他所画的也足以证明他对怀素诗作(特别是草圣一词)的理解是不准确的;如果是他人所写,那同样说明书写者改动怀素原作是出于对草圣概念的误读。
怀素此诗有草书刻帖流传,改诗的人看到的也许正是这样的刻帖。由于他不知道怀素诗中的“草圣”指的是草书,就会觉得“草圣欲成”讲不通;由于“成”和“来”两个字的草书写法很接近,所以他可能觉得改成“草圣欲来”会好一些。殊不知改动后的“草圣欲来”既已不伦,更无法与“狂便发”构成一句有完整含义的、能够让人理解的诗,改动后的这一句也无法与其他三句构成一首前后通顺、能够让人理解的诗。
此外,居然还有人认为怀素诗中的“草圣”指的是张旭,怀素以醉僧喻张旭,用来开玩笑的(冯立《隋唐画家轶事》)。这当然是荒唐的,不必赘言。
五 狂草概念出现后的语境中,草圣还给了书家
狂草(草圣)艺术兴盛于唐代,狂草概念却直到明代才出现。这时,张旭、怀素的草书开始被称作狂草,如娄坚《学古绪言》:“伯高(张旭)、藏真(怀素)相继以狂草名世。”模拟旭、素草书的,也被称作狂草,如王世贞《艺苑巵言》:“徐天全有贞……狂草出入素、旭,奇逸遒劲。”又“解大缙(解缙)……狂草名一时,然纵荡无法,又多恶笔,杨用修目为镇宅符”。
我们注意到,狂草概念出现后,尽管草圣和狂草都可用于指称旭、素草书,但是学习旭、素狂草流派的、艺术水平不高的后人草书,却只能称之为狂草,而不能称之为草圣。其原因在于,狂草概念源于所指称草书的外在形态,因而是一个中性概念,与其他书体概念一样带有通俗化的特点。而书体含义的草圣概念源于书家含义的草圣概念,后者所包含的审美价值判断的因素仍有保留。虽然狂草概念缺少了一些美学内涵,但因为在使用中有效地避免了歧义的产生而显得极为便利。
狂草概念出现后的语境中,草圣的书体含义逐渐废止,草圣又还给了书家。或许是因为狂草概念的便利,也许人们淡忘或忽视了草圣曾经有过的双重含义,披览狂草概念出现后的有关文本,“草圣”用作书体概念的情况是十分少见的——它又回到了初始的状态。《辞海》、《辞源》两部工具书对“草圣”的解释均只有草书家一义,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应当指出的是,两部辞书举出的使用草圣一词的例子都是杜甫《饮中八仙歌》“张旭三杯草圣传”一语。我们知道,同诗中还有“李白一斗诗百篇”的句子,两相对照,可以推知张旭的“草圣”和李白的“诗”一样,指的都是作品。结合本文所分析的草圣用法及所引杜甫“斯人(张旭)已云亡,草圣秘难得”一语,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张旭三杯草圣传”中的草圣指的是草书而不是书家。所以,两部辞书选用这句诗作为草圣(书家)使用的例子,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传播系)
(《文史知识》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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