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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玥:公众参与性作品中的艺术讨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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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玥:公众参与性作品中的艺术讨论规则

  2004年,哈贝马斯在日本荣膺京都奖的答谢词中,直白说明了公共领域的意思:“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共领域,可以让我讲得更清楚一些。在今天这样的传媒社会里,公共领域为那些成功人士提供了自我展示的舞台。公开表演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吸引眼球和追求知名度。为了在大众传媒中引人注目,明星们付出了混淆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代价。参与政治讨论、学术讨论或文学争论,那就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它们追求的是对一个主题的理解,而不是为了展示自我。这里的公众不是由观众和听众构成的空间,而是由相互问答的发言人和受众所构成的空间。他们关心的是交换彼此的理由,而不是吸引目光。”

  这段话意思很明白,公共领域分为两种:明星塑造型的公共领域,构成作用在于吸引眼球,运作机制主要是采用策略,追寻效用,事实上是公私不分的;相反,学者型的公共领域,构成作用在于公开论证,运作机制主要是交互理解,寻求共识,而并不卷入私人事务。与艺术领域相关,我们在这里关心的,显然不是艺术家如何成名出风头的问题,而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后者,即,我们关心的,是如何交换彼此的艺术见解的问题。这一交换理由的进程是否充分合理,需要建立规范来加以确定。无规范的、随意的讨论话语难以构成理性交流,而多半沦为闲扯。

  但是,显而易见,公共领域内的艺术讨论之规则制定这件事情有其特殊的难度。这不是说,对具体艺术作品进行有规范的讨论是困难的,比如,一般艺术作品研讨会都有议程和发言规则,这些肯定都是规范性的。但问题在于,艺术讨论并不等于对艺术的内容进行讨论。对艺术作品进行评价的可能性与合法性,不可能终止于对现成艺术作品内容的分析,因为艺术讨论的任务并不止于尝试说明某一具体艺术作品的意义而已,或者再说简单些:公共领域中发生的艺术讨论,不终止于让某一艺术家或作品成功“吸引了眼光”的目的得到实现而已。

  所以,制定艺术讨论规则难度真正在于:乍看起来,与一般公共讨论与批评所使用的语言不完全相同,艺术讨论中所使用的语言,并不一定要求激发某种有效共识;在大量艺术评论中,也不一定看得到对某艺术主张进行论证、驳斥和辩护的清楚进程;艺术讨论更不需要和确定其讨论合法性的形式程序有可见的牵连。这三点似乎将艺术的公共批评机制与其它实践活动的公共商谈进程区分开来。艺术家及受众的共同体所进行公共讨论,并不一定能引出具有合法性的规则。——用通俗的话来解释,这就是说,所谓艺术讨论,很多时候是交流感受和感觉,而不是组织概念论证。交流的结果,让感觉有共通之处是可能的,但毫无共通之处,也是可能的;而交流的过程,可能是有清楚的见解说明的,也可能就是含含糊糊、没什么交锋的;至于怎样交流才算是艺术交流,更好像是千姿百态都行的,谈不上什么艺术交流的法定程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则是由于,按照康德的说法,艺术评价完全地发生在共通感受领域。在这一领域中,虽然也可以有合理合法的语言交流和公共辩论,但也可以没有。说白了,共通感首先是一种感觉,即使在无合法语言规则的情况下,也不难设想在作品前的受众拥有某种可共有的、被打动的情绪,这种激起的情绪已经可以是对艺术的公开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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