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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教授“鸭兔元旦”系列作品引广泛争议

来源:中国美术报、抄袭的艺术 作者:编辑:中国书画网编辑部

      近日,由广州美术学院教授、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创作并展出的“鸭兔元旦”系列作品引起了艺术界及法律界的广泛争议。
 
      事件的起因在于,今年元旦,冯峰在广州举办“鸭兔元旦”展览。网友发现,其部分作品与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创作的经典动画人物的“米菲兔”在形象、绘制风格、场景、构图方面都存在着惊人相似。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鸭兔元旦”系列作品引广泛争议 
左:冯峰作品;右:米菲兔

      冯峰在第一时间否认抄袭一说:“艺术创作是一种社会研究,一切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也是研究的对象,研究它的路径,研究它是如何浸入我们的记忆。至于是否侵权?请大家相信法律。”并陆续分享自己关于《鸭兔》一系列创作。
 
       冯峰介绍其“鸭兔”其实是在心理学和哲学领域很早就有的一个典型图例。其因受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启发,根据鸭兔图形开始了持续30多年的同题创作。
 
       据称,米菲兔出版商已向冯峰发函。这一事件也引起了国内批评家和法律人的关注。艺术家的挪用与抄袭的界限、艺术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再次被展开讨论。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鸭兔元旦”系列作品引广泛争议
左:冯峰作品;右:米菲兔

       有艺术同行站在维护版权的角度和立场看待本次事件。
 
       如广州美术学院教授罗必武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米菲兔”不是公共符号,从形象到元素,包括构成画面的图式,“鸭嘴兔耳”作品没有任何解构与重组,是100%的抄袭。2019年,比利时艺术家西尔万投诉中国著名的当代艺术家叶永青“抄袭”,为中国艺术界敲响警钟。罗必武认为,不应该因为是当代艺术,就可以认为艺术创作不存在版权的问题。“当代艺术中有颠覆思维,而挪用、拼贴、解构也是比较常见的手法。挪用的目的是为了颠覆,挪用需要转换它的语境,甚至彻底改变它,如果只是改变一个小局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并没有产生颠覆的效果,这样毫无疑问是存在抄袭的。”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鸭兔元旦”系列作品引广泛争议
徐冰 《天书》

       罗必武列举了美国艺术家安迪沃霍尔的“可乐”系列、徐冰的《背后的故事》。前者虽然使用了常见的可口可乐符号与形象,但转换了静物的存在角度,让商业符号直接成为作品,颠覆了对艺术对象来源的传统认知。后者解构中国传统山水画,一方面原作距离当代超过五十年以上,另一方面作品让观众从背后看到艺术家如何用生活的废品物料,重构经典山水画效果。罗必武认为,版权意识应该深入到当代艺术的创作当中。“在今天全球化的时代,对待图像创作应该更加谨慎。”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鸭兔元旦”系列作品引广泛争议

       律师:“微创新”仍然是侵权
 
      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李旭律师认为,本次涉及的“米菲兔”与“鸭兔元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一般体现在线条、色彩、结构、布局、光影等内容。“判定美术作品是否侵权,一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判定标准就是二者是否相同,如果不相同,则应判定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定两个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则应当采取整体比对和局部比对结合,先整体后局部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像本次涉及的两个画面整体外形,轮廓及线条都可以完整叠图,虽然部分细节有差异,但是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很高概率会认定为侵权。整体轮廓基本一致,即便在细节上加‘微创新’,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的。”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创作者的创作意图,即被告一方仍可在法庭上举证证明自己的创作具有独创性。
 
      此外,北京大学教授朱青生、批评家贾方舟、四川美术学院教授王林、中山大学教授杨小彦、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夏可君、四川美术学院教师冯大庆等人从艺术的角度,中央美术学院特聘教授周林、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双舟从法律的角度,围绕“‘鸭兔元旦’被指抄袭”事件,就挪用与抄袭的界限、艺术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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